資訊公開-性騷擾防治

申訴專線:(02)2578-0390    電子信箱:bestest.power@gmail.com

目的

本公司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,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之相關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
適用對象

本辦法適用本公司編制內、外員工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。

本公司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,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,不得有下列之行為

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,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
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 做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

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,本公司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。

本公司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。

申訴方式

性騷擾之申訴,應以具名書面為之,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。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
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
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
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
本公司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,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,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
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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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於決議前,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
本公司為處理第 7 條事件所設定之申訴,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,

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

違反者,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聘任。

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一個月內結案,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,延長以一次為限。

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受第十條決議書後十日內提出申覆,並應附具書面理由, 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。

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。

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 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
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縱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
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,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
本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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